什么是聯合體投標無效(什么是聯合體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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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
2、《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3、 聯合體投標的優勢: 目前市場經濟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政府采購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4、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范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
5、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采購項目,損害采購人的利益。
6、 組成聯合體投標是聯合體各方的自愿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7、 聯合體投標的意義: 為大型復雜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而成立的投標聯合體,在存續上具有鮮明的特征。
8、首先,其成立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9、在了解到有關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后,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的優勢、實力與其他有專長優勢的法人或組織之間進行信息交流,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針對具體的招標項目,經過談判,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成立投標聯合體。
10、其目的非常明確,即通過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爭取對該項目的投標成功。
11、 其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時間與招標項目的完成具有相關性。
12、一般情況下,投標聯合體因針對特定的招標項目而成立,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后,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各方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并經有關方面驗收后,聯合體解散。
13、再次,投標聯合體的存續以聯合體內各方對招標項目某方面具有專業優勢為內在根據。
14、對于大型復雜的招標項目,沒有各具專業優勢的各方組成的投標聯合體是沒有競爭力的,也是很難中標的。
15、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是投標聯合體的最主要特征。
16、最后,投標聯合體的成立具有自主性。
17、也就是說,組成投標聯合體的各方是自愿的,其加入或退出聯合體,不受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強迫。
18、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在合法范圍內不受侵犯的必然內容之一。
19、中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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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nbaotang本文地址:http://www.ntlljf.com/bao/101463.html發布于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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