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管理法 農村土地管理法全文2021

博主:yunbaotangyunbaotang 2024-02-22 454 0條評論
摘要: 大家好,小宜來為大家講解下。農村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管理法全文2021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查處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法律依據、法律責任及查處注意事項...

大家好,小宜來為大家講解下。農村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管理法全文2021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查處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法律依據、法律責任及查處注意事項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 十 )查處注意事項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可以單獨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視當事人改正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處罰。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同時應當按照破壞耕地處罰。

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殖戶的好消息來了。2023年3月1日生效的畜牧法對養殖戶提出了三大好消息。

一、給養殖戶留了養殖用地,明確規定土地管理部門要規劃畜禽養殖用地,保障養殖戶的合理用地需求

二、簡化了養殖戶的手續,明確了在一個平臺辦理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不用再一個個部門跑了

三、不能隨意用行政手段強制清退養殖戶。 都聽到這里的老鐵,一定要轉發出去,轉發給更多的養殖戶朋友們。 #養殖# #畜牧#

廣東高院案例:村委會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屬于村民自治權的表現,不屬于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行為。

@裁判觀點集成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村民委員會并非國家行政機關,其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只有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從事行政管理事務,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同時,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有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土地及其他財產的權利,但不能因為村民委員會享有某些管理職權即認為其作出的行為均屬于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行為,村民委員會調整分配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村民自治權的表現。

因高坡村委會作出的《高坡村土地調整方案》并非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也沒有行政機關的授權及審批,僅屬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自治事項,故該土地調整方案不具有可訴性,申請人以高坡村委會為被告、就該土地調整方案所提起的本案訴訟明顯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裁判文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粵行申1088號

我國對土地(包含宅基地)有專門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這兩部法律法規的效力大于部門規章效力。農業農村部出臺的規章,不可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土地管理法》與《城鄉規劃法》是平行的兩部法律,其效力相等。只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就有權在該宅基地上建房,但是_應該向規劃部門申請,取得規劃許可證與施工許可證后,就能合法的建房子了。也就是必須_既有土地使用權也得有上述的兩個許可證才行(只有具備土地使用權才能經申請取得兩件許可證)。

不惑的男子

農村農業部關于農村宅基地新政馬上出臺。城鎮戶口了,老家宅基地還在的,抓緊想辦法,保留住老家院落。等新政下來了,老家院子坍塌了,你就徹底沒有老家,沒有了從小到大的那份念想了。 條件具備,抓緊老家蓋房,維修老房吧。不然,老房坍塌了,宅基地,國家就收回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巜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條!

五 華 縣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2022年度第四批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成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

五華縣華城鎮塔崗村部分土地(詳見附件1)。

二、征收土地現狀

(一)華城鎮塔崗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農民集體土地共0.7856公頃,其中園地0.0250公頃、林地0.7606公頃,涉及村民住宅0座;

(二)華城鎮塔崗村高坑二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共2.5347公頃,其中水田0.6656公頃、園地0.0290公頃、林地1.1311公頃、其他農用地0.5080公頃、建設用地0.2010公頃,涉及村民住宅0座;

(三)華城鎮塔崗村高坑七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共0.1609公頃,其中水澆地0.0495公頃、園地0.0797公頃、林地0.0188公頃、建設用地0.0129公頃,涉及村民住宅0座;

(四)華城鎮塔崗村新塔五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共2.9136公頃,其中水田0.6805公頃、旱地0.0006公頃、林地1.4793公頃、其他農用地0.1860公頃、建設用地0.5672公頃,涉及村民住宅0座;

(五)華城鎮塔崗村新塔六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共3.8043公頃,其中水田0.1133公頃、水澆地0.1607公頃、林地2.8812公頃、其他農用地0.2572公頃、建設用地0.3919公頃,涉及村民住宅0座;

(六)華城鎮塔崗村新塔七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民集體土地共0.8136公頃,其中水田0.0154公頃、水澆地0.2042公頃、林地0.0458公頃、養殖水面0.0183公頃、其他農用地0.0257公頃、建設用地0.5042公頃,涉及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安置用地。

四、征收實施單位

擬征地所在鎮人民政府。

五、征收補償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和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按《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梅市府〔2021〕4號)和《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華府辦〔2022〕5號)執行。

六、留用地安置方式

  根據《五華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五華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華府辦〔2022〕5號),留用地安置原則上采取折算貨幣方式進行補償,具體項目可結合實際情況實施。留用地實地安置按征地面積的10%執行;折算貨幣安置按征地面積的15%執行,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為區片1(華城鎮)1000元/平方米。

七、社會保障

按照五華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五華縣2022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詳見附件2)執行。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共30日)。請在本公告期滿之日起1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擬征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內向五華縣自然資源局(地址:五華縣水寨鎮工業一路工業建設集團綜合樓四樓,聯系電話:0753-4189962)書面提交。

#梅州頭條#

#農村土地屬于集體,為什么罰款和管理權全在國土部門?#

農村土地所有權是屬于村集體的,這是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所有權。

同時我國還有土地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有土地調控的法律規定,土地分配相關的法律規定,土地儲備,尤其是的法律規定了土地保護相關的內容,比如土地的用途管理、耕地保護、土地整治、開發復墾整理等,如果存在土地違法行為,就產生土地行政執法,自然資源部門就享有法定的職權。

土地使用權是原《土地管理法》中的叫法,2007年施行的《物權法》及現在的《民法典.物權篇》中,稱為“建設用地使用權”,2019年之后,農村土地用于建設的,《土地管理法》稱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上述土地都是用于搞建設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于種植的,所以土地使用權與承包經營權不是一回事。另外,有承包關系的,不一定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因為用于建設的土地,一般來說都是非“基本農田”,農用田轉成建設用地的,必須報上級部門審批才行。由此可見,即使自己承包的土地,也不能在該土地上建設永久性房屋。//@荊軻4444:樊律師您好,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是一回事嗎?是不是必須有承包關系才能取得使用權呢

荊軻4444

樊律師您好,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是一回事嗎?是不是必須有承包關系才能取得使用權呢

明確了!最高法裁定: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當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無權獲得相應賠償。

有人提出,農村的房屋有些是百年以上的老房子、是祖傳的,沒有占用集體土地,應該允許自由買賣。

1986年,我國的土地正式立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所有制,也就是集體所有制。

其實從1956年成立高級農業合作社開始,農村的土地就是集體的。

雖然老房子建的時間比較早,但是國家制定了法律,政策。全國沒有私人的土地和宅基地,農村的土地和宅基地全部歸村集體所有。

1986年,我國又制定了另外一條政策,一戶一宅制,農村戶口的人只能擁一處宅基地。

#漯河頭條#【漯河:拆遷公告】

為保障漯河市郾城區建設用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擬征收孟廟鎮1個鎮李村居委會等4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現就征收土地預公告如下:

土地是國家的,業主有共同使用權!你去看看土地管理法,再搞搞清楚!

玉笛道人

要反對就是反對,不用歪牌斜事地說些什么加裝電梯會引起樓房安全。加裝不會對樓房產生損害,要不然國家不會大張旗鼓的推廣這項工作。有人不理解不支持,這很正常,但對于整個人群而言,肯定是支持者占多數。

#城市戶口,在農村有宅基地,可以建房嗎#

速看!國家發改委已發文,禁止城里人到農村買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屬于特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生產和生活資料,僅限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申請并經相應行政審批程序取得宅基地,土地價值利益不得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享有。

但是,現實生活中,出于投資或者居住等需要,城里人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的現象并不少見,由此也產生了不少糾紛,而各地對此的態度也是不一。

對于這個問題,實際上國家發改委于2019年5月5日就已經全文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并于5月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一方面表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允許村集體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一方面也明確要嚴格守住土地所有制的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指出城里人到農村買宅基地這個口子不能開,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也就是說,我國政策明確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建房的行為,該行為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無效購買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關于對<土地管理法>第48條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 (1992年9月7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你局(【1992】國土(法)字笫83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士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走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賭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同意你局的意見,對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可以區別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 村企業、農村居民或者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分別按照土地管理法笫43條、笫44條、笫45條、第46條的規定處理。 附件: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管理法>第48條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 全國人大法工委:《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這一規定雖然為處理這類案件提供了依據,但對非法占用的土地應該如何具體處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給執法帶來很大困難,經常有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向我局請示這個問題。對這類案件,我們意見,在確認批準文件無效后,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應視為未經批準非法占用的土地,區別不同占地者,分別適用《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處理。由于上迷問題涉及法律解釋,特向你委請示,望給予及時答復,便于各地遵循。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觀點: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適格的被告確定,根據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據此,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本案中,《中環機械廠地段改造拆遷紅線》圖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因舊城改造而需要調整使用。原鹽城市國土局將涉案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項呈報鹽城市政府批準后,以原鹽城市國土局的名義作出20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本案中,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20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上署名的是原鹽城市國土局,故A公司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不服,應以原鹽城市國土局為被告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A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錯列被告,但經原審法院釋明后,A公司拒絕變更被告,故原審法院裁定駁回A公司的起訴并無不當。 需要說明的是,A公司提出本案訴訟時,并未請求撤銷1號《會議紀要》,其主張鹽城市政府系本案適格被告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綜上,上訴人A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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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 (2019)蘇行終1437號

最高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不屬于國家土地征收,依法不存在征收補償問題。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上述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特定情形下的收回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但這種情形的土地使用權收回,明顯有別于國家的征收行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的調整。

??裁判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7)最高法行申1167號

[笑][笑][笑][心][心][玫瑰][玫瑰][玫瑰]

不用國家支持也行,全國性農業合作社,糧食自訂價,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條做,農民會富有的。[笑][笑]

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同等或者類似的補償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即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者“小產權房”。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家法律、政策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自由買賣。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該集體經濟組織購買的房屋,要求獲得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或者類似的補償安置,明顯缺乏法律、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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