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測試怎么做(智能化弱電工程各子系統檢測驗收內容詳解)

博主:yunbaotangyunbaotang 2024-02-25 467 0條評論
摘要: 1)綜合布線系統的檢測和驗收,除執行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外,還應符合《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 50312中的規定。綜合布線系統施工前應對交接間、設備間、...

1)綜合布線系統的檢測和驗收,除執行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外,還應符合《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 50312中的規定。綜合布線系統施工前應對交接間、設備間、工作區的建筑和環境條件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和要求應符合GB/T 50312中的有關規定。設備材料的進場驗收應執行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相關規定。系統集成商在施工完成后,應對系統進行自檢,自檢時要求對工程安裝質量、觀感質量和系統性能檢測項目全部進行檢查,并填寫系統自檢表。

2) 通信系統工程實施按規定的安裝、移交和驗收工作流程進行。通信系統檢測由系統檢查測試、初驗測試和試運行驗收測試三個階段組成。通信系統的測試可包括以下內容:

a、 系統檢查測試:硬件通電測試;系統功能測試。

b、 初驗測試: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統的業務呼叫與接續、計費、信令、系統負荷能力、傳輸指標、維護管理、故障診斷、環境條件適應能力等)。

c、 試運行驗收測試

d、 通信系統試運行驗收測試應從初驗測試合格后開始,試運行周期可按合同規定執行,但不應少于3個月。

e、 通信系統檢測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和規范、工程設計文件和產品技術要求進行,其測試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驟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經建設單位與生產廠商共同協商確定。

3)公共廣播與緊急廣播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系統的輸入輸出不平衡度、音頻線的敷設、接地形式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設備之間阻抗匹配合理;

b、 放聲系統應分布合理,符合設計要求;

c、 最高輸出電平、輸出信噪比、聲壓級和頻寬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d、 通過對響度、音色和音質的主觀評價,評定系統的音響效果

e、 功能檢測應包括: a)業務宣傳、背景音樂和公共尋呼插播;b)緊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共用設備時,其緊急廣播由消防分機控制,具有最高優先權,在火災和突發事故發生時,應能強制切換為緊急廣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緊急廣播功能檢測按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有關規定執行; c)功率放大器應冗余配置,并在主機故障時,按設計要求備用機自動投入運行; d)公共廣播系統應分區控制,分區的劃分不得與消防分區的劃分產生矛盾。

4)信息網絡系統應包括計算機網絡、應用軟件及網絡安全等。信息網絡系統在安裝、調試完成后,應進行不少于1個月的試運行。計算機網絡系統檢測應包括連通性檢測、路由檢測、容錯功能檢測、網絡管理功能檢測。

a、 連通性檢測方法可采用相關測試命令進行測試,或根據設計要求使用網絡測試儀測試網絡的連通性。

b、 對計算機網絡進行路由檢測,路由檢測方法可采用相關測試命令進行測試,或根據設計要求使用網絡測試儀測試網絡路由設置的正確性。

c、 容錯功能的檢測方法應采用人為設置網絡故障,檢測系統正確判斷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統自動恢復的功能;切換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測內容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d、 對具備容錯能力的網絡系統,應具有錯誤恢復和故障隔離功能,主要部件應冗余設置,并在出現故障時可自動切換;

e、 對有鏈路冗余配置的網絡系統,當其中的某條鏈路斷開或有故障發生時,整個系統仍應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復后應能自動切換回主系統運行。

f、 網絡管理功能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g、 網管系統應能夠搜索到整個網絡系統的拓撲結構圖和網絡設備連接圖;

h、 網絡系統應具備良診斷功能,當某臺網絡設備或線路發生故障后,網管系統應能夠及時報警和定位故障點;

i、 應能夠對網絡設備進行遠程配置和網絡性能檢測,提供網絡節點的流量,廣播率和錯誤率等參數。

5)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檢測應以系統功能和性能檢測為主,同時對現場安裝質量、設備性能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記錄進行抽查或復核。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檢測應在系統試運行連續投運時間不少于1個月后進行。

a、 空調與通風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空調系統進行溫濕度及新風量自動控制、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節能優化控制等控制功能進行檢測。應著重檢測系統測控點(溫度、相對濕度、壓差和壓力等)與被控設備(風機、風閥、加濕器及電動閥門等)的控制穩定性、響應時間和控制效果,并檢測設備連鎖控制和故障報答的正確性。檢測數量為每類機組按總數的20%抽檢,且不得少于5臺,每類機組不足5臺時全部檢測。被檢測機組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為檢測合格。

b、 變配電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變配電系統的電氣參數和電氣設備工作狀態進行監測,檢測時應利用工作站數據讀取和現場測量的方法對電壓、電流、有功(無功)功率、功率因數、用電量等各項參數的測量和記錄進行準確性和真實性檢查,顯示的電力負荷及上述各參數的動態圖形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參數變化情況,并對報警信號進行驗證。 檢測方法為抽檢,抽檢數量按每類參數抽20%,且數量不得少于20點,數量少于20點時全部檢測。被檢參數合格率100% 時為檢測合格。 對高低壓配電柜的運行狀態、電力變壓器的溫度、應急發電機組的工作狀態、儲油罐的液位、蓄電池組及充電設備的工作狀態、不間斷電源的工作狀態等參數進行檢測時,應全部檢測,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c、 公共照明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公共照明設備(公共區域、過道、園區和景觀)進行監控,應以光照度、時間表等為控制依據,設置程序控制燈組的開關,檢測時應檢查控制動作的正確性;并檢查其手動開關功能。檢測方式為抽檢,按照明回路總數的20%抽檢,數量不得少于10路,總數少于10路時應全部檢測。抽檢數量合格率100% 時為檢測合格。

d、 給排水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給水系統、排水系統和中水系統進行液位、壓力等參數檢測及水泵運行狀態的監控和報警進行驗證。檢測時應通過工作站參數設置或人為改變現場測控點狀態,監視設備的運行狀態,包括自動調節水泵轉速、投運水泵切換及故障狀態報警和保護等項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檢測方式為抽檢,抽檢數量按每類系統的50%,且不得少于5套,總數少于5套時全部檢測。被檢系統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e、 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對建筑物內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進行監測。檢測時應通過工作站對系統的運行狀態與故障進行監視,并與電梯和自動扶梯系統的實際工作情況進行核實。檢測方式為全部檢測,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f、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與子系統(設備)間的數據通信接口功能檢測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與帶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統以數據通信的方式相聯時,應在工作站監測子系統的運行參數(含工作狀態參數和報警信息),并和實際狀態核實,確保準確性和響應時間符合設計要求;對可控的子系統,應檢測系統對控制命令的響應情況。數據通信接口應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第3.2.7條的規定對接口進行全部檢測,檢測合格率100%時為檢測合格。

g、 中央管理工作站與操作分站功能檢測 對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中央管理工作站與操作分站功能進行檢測時,應主要檢測其監控和管理功能,檢測時應以中央管理工作站為主,對操作分站主要檢測其監控和管理權限以及數據與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應檢測中央管理工作站顯示和記錄的各種測量數據、運行狀態、故障報警等信息的實時性和準確性,以及對設備進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檢測中央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參數設定的功能,保證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無沖突地執行。 應檢測中央管理工作站數據的存儲和統計(包括檢測數據、運行數據)、歷史數據趨勢圖顯示、報答存儲統計(包括各類參數報警、通訊報警和設備報警)情況,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儲的歷史數據時間應大于3個月。 應檢測中央管理工作站數據報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報警信息的打印功能。 應檢測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機界面應符合友好、漢化、圖形化要求,圖形切換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對報警信息的顯示和處理應直觀有效。應檢測操作權限,確保系統操作的安全性。以上功能全部滿足設計要求時為檢測合格。

h、 系統可維護功能檢測 應檢測應用軟件的在線編程(組態)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現場進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塊應用軟件的在線編程(組態)、參數修改及下載,全部功能得到驗證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設備、網絡通訊故障的自檢測功能,自檢必須指示出相應設備的名稱和位置,在現場設置設備故障和網絡故障,在中央站觀察結果顯示和報警,輸出結果正確且故障報警準確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i、 系統可靠性檢測 系統運行時,啟動或停止現場設備,不應出現數據錯誤或產生干擾,影響系統正常工作。檢測時采用遠動或現場手動啟/停現場設備,觀察中央站數據顯示和系統工作情況,工作正常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切斷系統電網電源,轉為UPS供電時,系統運行不得中斷。電源轉換時系統工作正常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中央站冗余主機自動投入時,系統運行不得中斷;切換時系統工作正常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的系統檢測:應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規定執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電磁加容性防護功能,應符合《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和嚴酷等級》GB 16838的有關規定。檢測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傳輸、顯示火災報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檢測與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接口、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對火災報警的響應及其火災運行模式,應采用在現場模擬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方式進行。檢測消防控制室與安全防范系統等其他子系統的接口和通信功能。安全防范系統中相應的視頻安防監控(錄像、錄音)系統、門禁系統、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籌對火災報警的響應及火災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檢測,應采用在現場模擬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方式進行。

7)安全防范系統在安全防范系統設備安裝、施工測試完成后,經建設方同意可進入系統試運行,試運行周期應不少于1個月;系統試運行時應做好試運行記錄。安全防范系統綜合防范功能檢測應包括:

a、 防范范圍、重點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門的設防情況、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設備的運行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有無防范盲區;

b、 各種防范子系統之間的聯動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c、 監控中心系統記錄(包括監控的圖像記錄和報警記錄)的質量和保存時間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d、 安全防范系統與其他系統進行系統集成時,應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第3.2.7條的規定檢查系統的接口、通信功能和傳輸的信息等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e、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檢測

f、 檢測內容: a)系統功能檢測:云臺轉動,鏡頭、光圈的調節,調焦、變倍,圖像切換,防護罩功能的檢測; b)圖像質量檢測:在攝像機的標準照度下進行圖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擾能力的檢測; 檢測方法: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第4.2.9 條的規定對圖像質量進行主觀評價,主觀評價應不低于4分;抗干擾能力按《安防視頻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 367進行檢測; c)系統整體功能檢測 功能檢測應包括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監控范圍、現場設備的接入率及完好率;矩陣監控主機的切換、控制、編程、巡檢、記錄等功能; 對數字視頻錄像式監控系統還應檢查主機死機記錄、圖像顯示和記錄速度、圖像質量、對前端設備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遠端聯網功能等;對數字硬盤錄像監控系統除檢測其記錄速度外,還應檢測記錄的檢索、回放等功能; d)系統聯動功能檢測 聯動功能檢測應包括與出入口管理系統、**報警系統、巡更管理系統、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等的聯動控制功能; e)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圖像記錄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g、 攝像機抽檢的數量應不低于20%且不少于3臺,攝像機數量少于3臺時應全部檢測;被抽檢設備的合格率100%時為合格;系統功能和聯動功能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時為合格,合格率100%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

8)出入口控制(檢錄)系統的檢測

a、 出入口控制(檢錄)系統的功能檢測 a)系統主機在離線的情況下,出入口(檢錄)控制器獨立工作的準確性、實時性和儲存信息的功能; b) 系統主機對出入口(檢錄)控制器在線控制時,出入口(檢錄)控制器工作的準確性、實時性和儲存信息的功能,以及出入口(檢錄)控制器和系統主機之間的信息傳輸功能; c)檢測掉電后,系統啟用備用電源應急工作的準確性、實時性和信息的存儲和恢復能力; d)通過系統主機、出入口(檢錄)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終端,實時監控出入控制點的人員狀況;e) 系統對非法強行**及時報警的能力; f) 檢測本系統與消防系統報警時的聯動功能;g) 現場設備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測試; h)出入口管理系統的數據存儲記錄保存時間應滿足管理要求。

b、 系統的軟件檢測 a) 演示軟件的所有功能,以證明軟件功能與任務書或合同書要求一致; b) 根據需求說明書中規定的性能要求,包括時間、適應性、穩定性等以及圖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對軟件逐項進行測試;對軟件的檢測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第3.2.6條中的要求執行; c)對軟件系統操作的安全性進行測試,如系統操作人員的分級授權、系統操作人員操作信息的存儲記錄等; d) 在軟件測試的基礎上,對被驗收的軟件進行綜合評審,給出綜合評審結論,包括:軟件設計與需求的一致性、程序與軟件設計的一致性、文檔(含軟件培訓、教材和說明書)描述與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標準化程度等。

c、 出入口控制器抽檢的數量應不低于20%且不少于3臺,數量少于3臺時應全部檢測;被抽檢設備的合格率100% 時為合格;系統功能和軟件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合格率為100%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

9)安全防范綜合管理系統的檢測:

綜合管理系統完成安全防范系統中央監控室對各子系統的監控功能,具體內容按工程設計文件要求確定。

a、 檢測內容: a) 各子系統的數據通信接口:各子系統與綜合管理系統以數據通信方式連接時,應能在綜合管理監控站上觀測到子系統的工作狀態和報警信息,并和實際狀態核實,確保準確性和實時性,對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統,應檢測從綜合管理監控站發送命令時,子系統響應的情況; b)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對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的軟、硬件功能的檢測,包括:檢測子系統監控站與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對系統狀態和報警信息記錄的一致性;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對各類報警信息的顯示、記錄、統計等功能;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的數據報表打印、報警打印功能; 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機界面應友好、漢化、圖形化。

b、 綜合管理系統功能應全部檢測,功能符合設計要求為合格,合格率為100%時為系統功能檢測合格。

10)智能化系統集成檢測驗收的重點應為系統的集成功能、各子系統之間的協調控制能力、信息共享和綜合管理能力、運行管理與系統維護的可實施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方便性等要素。系統集成的檢測應在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通信網絡系統、信息網絡系統和綜合布線系統檢測完成,系統集成完成調試并經過1 個月試運行后進行。檢測前應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第3.4.2條的規定編寫系統集成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包括檢測內容、檢測方法、檢測數量等。 系統集成檢測的技術條件應依據合同技術文件、設計文件及相關產品技術文件。系統集成檢測時應提供以下過程質量記錄:a) 硬件和軟件進場檢驗記錄; b)系統測試記錄; c)系統試運行記錄。系統集成的檢測應包括接口檢測、軟件檢測、系統功能及性能檢測、安全檢測等內容。

8、 組織系統的檢測,組織政府部門的專項驗收,參加竣工驗收;

9、 組織施工單位進行系統培訓、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