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1年計劃*育政策,在北京做試管嬰兒需要多少錢
北京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在北京做試管嬰兒需要多少錢?隨著晚婚晚育的現象越來越多,致使社會呈現老齡化趨勢越演越烈,所以國家開放二胎政策,以此來改善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負面影響,比如老年勞動力不足,年輕人贍養負擔重等問題。那么北京市2021年生育二胎政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隨有喜網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北京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和分布。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規劃與管理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在本轄區內的貫徹落實工作。
第九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調控人口數量、人口年齡結構、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狀況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的匯集和管理工作,開展人口總量、人口結構、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遷移等人口變動和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工作。
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獎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婚姻登記工作中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社區服務工作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關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在農村經濟政策方面支持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經濟。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在學生中有計劃地開展人口基礎知識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規民約,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序及期限,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第十九條 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獨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利于推行計劃生育的獎勵、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費發放和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婚前教育和優生指導,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避孕藥具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負責發放,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職工憑醫療單位證明,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休假期間視為勞動時間;農村居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照顧。
第三十二條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三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并取消一次調級。
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制;聘任為干部的,應予解聘。
第三十七條
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并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的《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的《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和《北京市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備注:本條例生效時間為:2016.03.24 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北京2021年二胎政策說明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法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統一修法、統一實施。2018年3月24日修訂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因此,北京的二胎政策應該按照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根據2018年3月24日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全面放開二胎政策,只有符合以下幾種情況,才可以申請生育二胎: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北京二胎政策,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北京二胎政策,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 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二十八周歲。
其他政策
(一)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于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三)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如何向計生工作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
(1)、夫妻雙方中只有一方是北京市戶籍的,向北京市戶籍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
(2)、夫妻雙方都是北京市戶籍的。其中,雙方都是農業戶口的,向男方戶籍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其他戶口性質的,向女方戶籍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
北京二胎生育證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復印件與原件;
(2)、夫妻雙方近期二寸合照;
(3)、獨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認定其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4)、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體材料要求,請事先撥打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政策咨詢電話。
2021年北京二胎生育證辦理流程
1、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領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寫表格中規定的全部欄目,簽上姓名,貼一張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并蓋章。
2、憑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所在村(居)委會或單位簽字蓋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審查。
3、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經村(居)委會或單位簽字、蓋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請、審批表》后,對申請人的情況和是否張榜公布進行核實,再報送縣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決定。
4、對雙方都是農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請,經縣級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同意由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審批的,由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審批發放。
北京二胎生育證辦理注意事項
1、先辦證,再懷孕;
2、仔細閱讀當地計劃生育條例;
3、生完二胎后,盡快落戶。
2021年北京市二胎產假及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只要符合國家和市計生政策生育子女,女方可以享有128天產假,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綜上便是關于“北京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及二胎政策”的相關說明,希望能夠有效幫助到大家。從上面內容可以看出,北京生育二胎是需要符合一定的生育條件,同時還要提供相關資料才可能生育二胎,希望大家看過之后能有一個清晰的了解,這樣在生育二胎時才不會顯得那么手足無措。
<
為了幫助大家更快的了解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全部內容,有喜網特地整理了關于“2021年最新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及“上海2021年二胎生育政策”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21年最新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址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患不育癥的夫妻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癥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收養孩子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者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并持有《革命殘疾軍人證》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人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須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手續費的收取標準,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市物價局核準。
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計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療診斷和處理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的,應當采取避孕節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 獎勵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保證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三)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按本款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證。
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城鎮分配住房或者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知青子女戶口按規定遷入本市后,可以憑原外省市頒發的《獨生子女證》,享受本市拆遷房屋規定中有關獨生子女戶的待遇。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責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農民、城鎮待業居民、或者因辭職、辭退后無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二)喪偶或者離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撫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中支付,憑營業執照到經營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領取;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后無工作,或者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七)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雇傭的從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支付。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并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后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后,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一方。
領取《獨生子女證》后,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收養孩子的,應當自收養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 處罰
夫妻未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區或者鄉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對常住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征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無計劃生育者,其實際年經濟總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提供。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并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干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
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視為無計劃生育。對男女雙方各按以下規定分別給予處罰:
(一)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處罰,并征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二)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處罰,并每提前一年征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劃;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三)對曾生育過一個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罰。
(四)對未曾生育過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第一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罰;但因婚姻關系再生育一個孩子的不予處罰。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但未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征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
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并按每出現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列支。
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的,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女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由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處罰決定。因管轄發生爭議時,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者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2021年計劃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一、可以申請上海市單獨二胎的公民
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生育第二胎:
(1)雙方均為上海市戶籍,并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為上海市戶籍、另一方為非上海市戶籍,并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
二、可以被認定為“獨生子女”的公民
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認定為“獨生子女”:
(1)本人為父母生養的唯一子女。即:無同父同母、無同母異父、無同父異母、無收養的兄弟姐妹。
(2)本人為父母依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被養父母依法收養,且為養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養)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為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為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請生育第二胎的部門
符合申請條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計生工作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
(1)夫妻雙方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戶籍的,向上海市戶籍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
(2)夫妻雙方都是上海市戶籍的。其中,①雙方都是農業戶口的,向男方戶籍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②其他戶口性質的,向女方戶籍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申請再生育。
四、辦理上海市單獨二胎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復印件與原件;
(2)夫妻雙方近期二寸合照;
(3)獨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認定其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4)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體材料要求,請事先撥打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政策咨詢電話。
上述便是關于“2021年最新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及“上海2021年二胎生育政策”的相關介紹,希望能夠有效幫助到大家。若大家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聯系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
近日,很多省的人大相繼對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改,那么天津市計劃生育最新政策是怎樣的呢?有喜網為大家整理了2021年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天津市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并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職責。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國和本市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協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指標的地區、單位,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地區和先進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財政投入計劃生育的年人均事業費應當達到或者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不斷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體措施,推動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和專職人員。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和兼職人員,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組織制定村規民約、自治章程時,應當將計劃生育納入其中,并將實施方案及落實情況列入村務公開內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維護居民、村民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引導居民、村民參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配備專兼職人員,開展計劃生育日常工作,落實對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獎勵規定,接受駐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流動人口聚集的地區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流動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權利和義務在現居住地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和服務,參與和監督計劃生育工作,參加計劃生育相關活動。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適用對本市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二十條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將生育服務證發放情況、嬰兒出生情況、戶口登記情況及時相互提供。
第二十一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惠措施,在農村逐步推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保障居民獲得避孕節育、婚前保健及孕產期保健服務,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滿足居民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夫妻圍繞生育、節育和不育開展生殖保健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國家規定免費發放避孕藥具。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規定免費享受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和復通術、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進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檢查。
前款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且有工作單位的(包括臨時用工單位),由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
第三十二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鼓勵開發、推廣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新技術和新產品。
第三十三條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后,經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假期;農村居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給予照顧。
第三十四條經計劃生育并發癥鑒定機構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治療。治療費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
經鑒定為并發癥的單位職工,經治療單位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工資照發;無工作單位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救濟。
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進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由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并代收代繳。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并于三日內將所收社會撫養費繳入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涉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依照居民戶口登記簿確定。
第四十四條本市居民與港、澳、臺同胞或者外國人結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國外生育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2021年天津市最新二胎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全國正式開放二胎政策,同時各地也紛紛出臺最新的二胎說明。天津市針對二胎政策重新修改了相關的法案,在2018年1月14日最新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出臺,將為天津市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提供重要的法制依據和保障。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2021年天津二胎生育登記網上辦理流程
一、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登記的條件
本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二孩生育服務登記:
1、雙方初婚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2、再婚夫妻合計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3、生育兩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已死亡的。
二、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一)基礎證件和材料: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第一個子女的戶口頁或者出生醫學證明。
(二)下列情況還應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再婚夫妻再婚方還需提供再婚方全部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
(三)證件和材料要求:證件和材料格式—jpg。
三、辦理時限
自申請人提交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核答復(通過或不通過),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申請人可致電區級衛計部門督促辦理。
四、打印蓋章
生育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申請人如有需要可登陸系統自行打印,打印后如需加蓋公章,請咨詢街(鎮)計生部門(登記審核地)。
上述便是關于“天津市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以及“2021年天津市二胎政策”等相關內容的全部介紹,希望能夠有效幫助到大家。若大家對上述內容仍存有疑問,可聯系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
為了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國家不斷在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那么,重慶2021年計劃生育政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隨有喜網一起來了解下吧。
作者:yunbaotang本文地址:http://www.ntlljf.com/bao/129336.html發布于 2024-06-03
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孕寶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