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個人年度總結(*法官助理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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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
2、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準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
3、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將法官助理的職責具體確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二)庭前組織交換證據;(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四)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五)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六)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七)辦理委托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八)協助法官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九)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十)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十一)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十二)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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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nbaotang本文地址:http://www.ntlljf.com/bao/63303.html發布于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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