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沙公約貨物賠償標準(華沙公約)

博主:yunbaotangyunbaotang 2024-01-24 392 0條評論
摘要: 您好,今天小編胡舒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華沙公約貨物賠償標準,華沙公約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本公約各簽署國,注意到華沙公約未包括關于非運輸合同當事人...

您好,今天小編胡舒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華沙公約貨物賠償標準,華沙公約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本公約各簽署國,注意到華沙公約未包括關于非運輸合同當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的專門規定,因此認為有必要制訂適用于這種情況的規則,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公約中: 一、“華沙公約”,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指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正的華沙公約,根據第二款所述合同中的運輸受何者約束而定; 二、“訂約承運人”指與旅客或托運人,或與旅客或托運人的代理人訂立一項適用華沙公約的運輸合同的當事人; 三、“實際承運人”指訂約承運人以外,根據訂約承運人的授權辦理第二款所指的全部或部分運輸的人,但對該部分運輸此人并非華沙公約所指的連續承運人。

2、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上述授權被推定成立。

3、 第二條 如實際承運人辦理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合同規定受華沙公約約束的運輸的全部或部分,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訂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都受華沙公約規則的約束,對前者,適用于合同規定的全部運輸,對后者,僅適用于其辦理的運輸。

4、 第三條 一、實際承運人或者其在執行職務范圍內行事的受雇人,對實際承運人所辦運輸的作為和不作為,亦被視為是訂約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

5、 二、訂約承運人或者在執行職務范圍內行事的受雇人,對實際承運人所辦運輸的作為和不作為,亦被視為是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

6、但是,任何此種作為或不作為都不應該使實際承運人承擔超過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限額的責任。

7、除非經實際承運人同意,任何規定訂約承運人承擔華沙公約未規定的義務的特別協議,或者任何放棄該公約賦予的權利,或者上述公約第二十二條所指的關于行李或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利益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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