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時間怎么算(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則介紹)

博主:yunbaotangyunbaotang 2023-11-23 458 0條評論
摘要: 網購的欲望就越來越大下雨了沒事干淘寶買點東西吧~今天放假京東買點零食吧~哎呦家電懷了,蘇寧一下吧~……值得敬佩的是80后依舊是剁手黨的中堅力量但是啊!萬事都怕“但是”剁手一時爽,退...

網購的欲望就越來越大

下雨了沒事干淘寶買點東西吧~

今天放假京東買點零食吧~

哎呦家電懷了,蘇寧一下吧~

……

值得敬佩的是

80后依舊是剁手黨的中堅力量

但是啊!萬事都怕“但是”

剁手一時爽,退貨像戰場

瘋狂“買買買”之后

總會遇到那么點不如意的東西

想要退貨,就忍受賣家的各種推諉

和復雜的程序百般刁難

為了能讓廣大剁手黨放心買買買

《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

在今年“3.15”正式出臺

也意味著

今后,退貨將變得更規范化

那么,新出臺的辦法,細化了那些內容呢

商品是否完好

有了界定標準

再網購的時候,有的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

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辦法》給出了明確標準: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辦法》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退貨走四步

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應建立

“七日從哪天開始算”“錢應該退到哪”“用了優惠券怎么辦”“退貨運費誰來擔”……《辦法》明確規定了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和延誤責任。具體分為四步:

首先,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從簽收的次日開始算。

其次,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后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信息。

再次,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后應當及時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貨憑證。

并且,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贈品需退回。如果消費者不能一并退回贈品,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最后,運費由消費者承擔。辦法明確,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后已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

2014年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靠前次將網絡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明確納入法律范疇,首度對消費者的“網購后悔權”賦予了法律維權依據。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圍繞退貨范圍和商品完好的解釋卻產生了大量消費糾紛。

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

網店需設置確認程序

《消法》曾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規定,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此外,還有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實際中,一些電商擅自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進行擴大解釋。《辦法》在綜合考慮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補充了3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此外,網絡商品銷售者應采取技術手段或其他措施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也就是說,如果在消費者付款之前,沒有一對一單獨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剁手要注意

七類商品不能隨意退貨

這次,《辦法》細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制度,明確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和商品完好標準、退貨程序等。

《辦法》規定,四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 消費者定做的商品;

  • 鮮活易腐的商品;

  •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 交付的報紙、期刊。

此外,還包括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

  • 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 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有瑕疵的商品。

如何確保辦法落實,讓消費者權益真正得到保障?

靠前,落實好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督檢查。第二,建立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第三,加大懲戒力度,將處罰信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除此之外,還要確保消費者的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在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舉證責任倒置等方面繼續探索。